李浩原系洛陽質監局職裝潢工 拘禁性侵6賣淫女 並殺害其中兩人
  綜合新華社電 經最高法核准,拘禁婦婚禮道具女強姦殺人組織賣淫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李浩經洛陽中院一審審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設計裝潢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李浩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核准。最高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核准死刑。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1年,時年34歲的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職工李浩,在鬧市區購置儲藏室開挖地窖,並將從夜總會等地誘騙的6名坐台女囚禁Ice-O-Matic製冰機,長期進行性侵。
  最高法經覆蒸烤箱核確認,李浩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強姦
  2009年8月,李浩在網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即產生拘禁賣淫女從事淫穢視頻表演以獲取非法利益之念。隨後李浩在其購買的洛陽市西工區某小區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併在地道內設置7重鐵門,用於拘禁賣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為名,先後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時年18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已判刑)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將二人拘禁於地洞內。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樣方法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薑某某(女,時年19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已判刑)騙來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後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20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已判刑)、蔡某某(女,歿年16歲)及經營計生保健用品的馬某某(女,時年23歲)騙來拘禁於地洞內。其間,李浩多次強行與上述6名婦女發生性關係,並致張某某懷孕。
  故意殺人
  李浩將“張宣宣”、段某某騙至地洞內拘禁後,二人均試圖逃跑。2010年7、8月間,“張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備之機從背後襲擊李浩。李浩惱怒之下將其銬在床上。由於“張宣宣”不肯屈服,李浩產生將其殺死之惡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與“張宣宣”在相處中產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參與殺害“張宣宣”以換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兩人的合力下,“張宣宣”被掐死,屍體被掩埋於地洞床板下土坑內。
  2011年5月,李浩將蔡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因發現蔡某某有婦科病,不能進行淫穢視頻表演,李浩認為其沒有利用價值,即產生讓其死掉的想法,並向段某某、薑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流露了該想法。之後,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與蔡某某之間的矛盾,放任、縱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對蔡某某進行毆打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對蔡某某進行毆打,當晚蔡某某死亡。為掩蓋罪行,李浩與段某某等人將蔡某某的屍體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內。
  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間,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頭,併在上述地下室開通了寬帶,強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薑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進行淫穢視頻表演,並以“50元30分鐘”、“100元50分鐘”的價格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繫觀看者。至案發時,李浩共製作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共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組織賣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先後組織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張某某多次到洛陽市西工區某賓館及該賓館馬路對面的“福利彩票”店里賣淫,並收取二人上交的賣淫款共計700餘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組織段某某、張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馬某某到上述地點賣淫。次日凌晨,馬某某趁機逃跑並報警。隨後警方在馬某某的配合下,將被拘禁於地洞內的薑某某解救,又分別到該賓館和“福利彩票”店將段某某、張某某解救。
  最高法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洛陽中院在收到最高法核准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後,依法被執行死刑。  (原標題:河南性奴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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