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關於堅持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精神要求,促進省級公安機關嚴格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設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近日,公安部黨委在堅持和完善省級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省級公安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檢查考核辦法》。
  《辦法》明確,省級公安機關黨委要履行七個方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部署和檢查考核,黨委主動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抓好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紀委書記不分管其他業務工作。選好用好幹部,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落實領導幹部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抽查核實擬提拔任用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公安部黨委十項規定要求,對群眾反映強烈、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針對性整治,嚴明政治紀律和警務紀律。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制約,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領導和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不得掩蓋問題、壓案不查、干擾阻礙案件查辦。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落實廉潔自律規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支持紀檢監察部門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按職數、編製配齊省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幹部,不得抽調紀檢監察幹部從事與紀檢監察工作無關工作等。
  《辦法》規定,省級公安機關紀委要履行三個方面的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警種各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的落實,對違紀和失職人員提出追責意見;加大自辦案件和督辦案件工作力度;加強辦案人才庫建設等業務基礎工作,加強紀律作風建設。
  《辦法》要求,對省級公安機關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情況開展滿意度測評,走訪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聽取對省級公安機關黨委和紀委的評價;組織廳(局)機關一定比例民警對本廳(局)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測評。
  《辦法》指出,檢查考核一年度一次,由公安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派出檢查組實地檢查。檢查考核總分為100分,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通報全國公安機關,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約談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連續兩年檢查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對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予以誡勉談話。(公安部紀委監察局)
(原標題:公安部:黨委主體責任考核不合格約談黨委書記)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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